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核应急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委组织编制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内 容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以下简称核应急演习),加强和保持所需要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能力,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和国家核应急组织的核应急演习。其他核设施核事故应急演习可参照实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队组织的核应急演习。
第三条 核应急演习应贯彻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统一指挥、大力协同的原则。
第二章 核应急演习的目的、分类和频度
第四条 核应急演习的目的是验证和评价应急组织的综合应急响应能力,进而检验和提高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和应急准备的完善性。
计划安排任何类型的核应急演习,应首先明确演习的具体目的,将其逐一阐述清楚,并保证其实现与否是可以判断和衡量的。
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和组织,根据演习的具体目的和所涉及的范围与内容,可将核应急演习分为以下三类:
(一) 单项演习,即目的在于验证、评价和提高特定应急响应人员的具体操作技能与响应能力的演习,这类演习也称练习;
(二) 综合演习,即核电厂营运单位、省核应急组织或国家核应急组织的所有(或部分)组成单位(或队、组)按照预定的演习情景协同进行的演习,这类演习的目的是验证、评价和提高应急组织的综合响应能力,加强其各组成单位(或队、组)的响应配合能力;
(三) 联合演习,即国家、省和核电厂营运单位三级核应急组织或其中某两级核应急组织按照统一的事故情景和相互协调的演习情景联合进行的演习,其目的是验证、评价和提高三级(或两级)核应急组织的整体响应和协调配合能力。
第六条 核应急演习的计划安排和各类演习的频次,应保证在3~5年的周期内应急组织的主要组成单位(或队、组)和接口关系、应急计划中所规定的基本响应功能都能通过演习得到检验和评价。
第七条 各类核应急演习应按下列频次要求进行计划和安排:
(一) 国家核应急组织的综合演习,一般每3~5年进行一次;各种单项演习,一般每2~3年进行一次,但通信演习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 省核应急组织的综合演习,一般每2~4年进行一次;各种单项演习,每1~2年进行一次,但通信演习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综合演习,每1~2年进行一次;各种单项演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但通信演习应有更高的频次。
(四) 核电厂首次装载核燃料前,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核电厂所在省的核应急组织进行一次场内、场外核应急演习。
(五) 联合演习,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由有关方面协商安排。
第三章 核应急演习的组织
第八条 联合演习由国家或省核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电厂营运单位参加。国家、省和核电厂营运单位核应急组织的综合演习,分别由相应核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种单项演习由有关业务部门或应急专业组织负责组织。
第九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核电厂所在省的核应急主管部门应对各自所负责的核应急演习工作作出年度安排,组织编写年度核应急演习工作计划。
国家核应急组织的年度核应急演习工作计划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办)组织编制。
第十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应将其年度核应急演习工作计划上报国家核应急主管部门,并应相互通报;国家核应急组织的年度核应急演习工作计划涉及省或核电厂营运单位的部分,由国家核应急办向有关省核应急主管部门或核电厂营运单位通报。
上述报告或通报每年应在3月底之前完成,以便必要时由国家核应急办进行计划协调。
第四章 核应急演习计划的编制、审评与审批
第十一条 进行任何类型的核应急演习,演习的组织者均应结合有关应急计划和实施程序,组织编制周密的演习计划(或方案)。演习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演习的具体目的与要求,时间安排,参加单位和人员,事故情景与演习情景,演习的监控,演习的评估,安全考虑,以及所需资源等。
事故情景应模拟预计可能发生的严重事故谱中某一事故及其事件序列。演习情景应以事故情景为基础,根据演习的具体目的和便于演习的实施进行编制。在演习计划或方案中,应将两种情景对照列出。
第十二条 国家核应急组织的综合或联合演习计划由国家核应急办组织专家审评,经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领导审批。
国家核应急组织成员单位的单项演习计划由有关部门审批,报国家核应急办甲榻ā⒅醒胫苯庸芾淼墓兄匾歉善笠担200多家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组成。国家核科技工业的主体,国家核能发展与核电建设的中坚,核技术应用的骨干。在推动能源低碳转型、保障能源安全、建立现代能源体系等方面负有不可替代的责任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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